来源:万源律师网
对于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且有收入的人而言,人身受损后主张误工费赔偿,一般人容易接受无可争议,但是对那些没有在单位上班而长期在家带孩子操持家务其日常工作繁杂且无法量化的人,例如家庭主妇,她们人身受损后主张误工费可行吗?万源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下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死者王贵林与原告周景珍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16日6时20分许,原告周景珍丈夫王贵林无驾驶证驾驶无籍宏大牌三轮摩托车,沿新农村内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1省道302KM+200M路口处,在左转弯驶上301省道过程中,与沿301省道由西向东驶来的由被告高殿波驾驶的×××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王贵林当场死亡,乘人原告周景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贵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殿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人周景珍无责任。原告周景珍受伤后,即被送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吉林泰合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吉泰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27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周景珍此次外伤误工期以壹佰贰拾日为宜。周景珍要求高殿波按事故比例承担误工费等损失。
万源律师说法: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客观上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对家庭主妇而言,虽然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因此,原告周景珍要求赔偿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既然家庭主妇可以主张误工费,那她的误工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通过相关案例,可以得出以下主要观点。
因家庭主妇没有直接明显的收入,但其在家庭生活中确实付出了劳动,确实创造了价值,家庭主妇的误工费标准应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
因此,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家庭主妇遭受人身损害后主张误工费一般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其计算方式和赔偿标准也是明确的。当然在实务中,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处理。
万源律师结语:家务劳动是有价值的。家庭主妇的权益保护日趋受到各方重视,所以家庭主妇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相应的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