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万源律师网
【案情简介】
李女与陈男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与陈男离婚,小孩由李女抚养,陈男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婚后所建房屋一栋,价值约100万元。陈男的父亲陈某听说李女要求分割财产,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陈某称,李女和陈男婚后所建的房屋大部分是陈某出资的,当时建房屋花了23万多元,李女和陈男只出了2万多。自己和老伴一直和儿子儿媳一起生活,考虑到自己只有一个儿子,房屋产权证就登记在了陈男名下,现在陈某要求将这栋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分歧】
李女和陈男婚后所建的这栋房屋权属如何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栋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大部分是由陈某出资建造的,李女和陈男只出了小部分钱,而且陈某一直和儿子儿媳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栋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李女和陈男婚后所建,他们对于建造房屋也出了资。虽然陈某对建造该房屋出了大部分钱,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虽然房产证只登记了陈男的名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栋房屋属于陈男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屋大部分是由陈某出资的,产权登记在陈男的名下,应视为陈某对陈男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属于陈男的个人财产。
【万源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常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明确表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相符。而且房屋是不动产,其权属以登记为准。
因此本案陈某出资大部分建造登记在陈男名下的房屋应视为陈男的个人财产。至于陈男和李女出资的那部分,可由陈男按照房屋的市价和李女当初的出资份额对李女适当补偿。这也是民事活动中公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