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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诗律师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辩护案例

来源:万源律师网

  万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号(2020)川1703刑初351号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03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生于1983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抓获归案,同年7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侦监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13时许,吸毒人员刘丹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万某联系购买冰毒,并向其转款650元。随后,被告人万某按照约定来到达川区南外幸福佳苑小区附近准备向刘丹交易毒品时,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万某处查获疑似冰毒一小包。经称重,该疑似冰毒净重为0.84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物的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于2020年11月17日在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万某对上述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万某的违法所得650元,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x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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